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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鼎聖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信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鼎聖五金有限公司、信吉鋼鐵有限公司、浚陽實業有限公司各核定為新臺幣935,862元、493,943元、58,969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5,40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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