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7號
- 原告
-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7號
上原告與被告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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