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8號
- 聲請人
- 三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 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本件聲請人之資產總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3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