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號
- 原 告
- 甲○○
- 原告與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公司)、中屋建設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屋公司)間撤銷拋棄行為等事件,原
-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地上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
-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
- 租金之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 為準定之;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 。本件地上權設定之土地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 地號,面積為2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
- 下同)32,000元,土地地價應為704,000元「計算式:32000×22
- =704000)。而依土地法第97條、105條等規定,計算出之原告1
-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1,056,000元「計算式:704000
- ×10%×3200=0000000)。故原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 倍高於地價,故應以地價為計算標準。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 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 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