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安達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安達工業有限公司、乙○○、丙○○等3人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