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森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育鉦即永運興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4,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2,9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2,4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