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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張國華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提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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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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