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8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三木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丁○○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
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