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仲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
債務契約,惟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
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4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