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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告
甲○○
被告
仲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

債務契約,惟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

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4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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