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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告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⒈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係私法人,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理人之住、居所,本院無從送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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