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強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戊○○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33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