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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5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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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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