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
5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
5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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