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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永先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7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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