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景豐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義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被告
- 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瑞儀
- 被告
- 邱坤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坤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邱坤懋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零叁拾柒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委任被告邱坤懋為原告臺中營業所之經理人,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指示其配偶鍾瑞儀(下以姓名稱之)於民國96年6 月29日取走原告所有存放在臺中營業所B倉中如附表一、二、三所示「TPR 系列」之成品與零件(下稱系爭TPR 系列產品,即原證二、三、四),而搬運放置在被告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華樂士公司)自行承租之位在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之倉庫,並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出售予被告邱坤懋所經營之華樂士公司。被告華樂士公司再將所取得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轉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牟利,造成原告損害。被告邱坤懋因上開所為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新臺幣(下同)3 萬元確定。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同意,逾越權限擅自指示其配偶鍾瑞儀搬走系爭TPR 系列產品,而以進貨價高價低賣給被告華樂士公司,圖利自己所經營之華樂士公司,所為已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民法第544 條之規定,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96年6 月29日當時,被告華樂士公司之負責人即為被告邱坤懋,是以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公司同意,即擅自指示鍾瑞儀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取走,而以進貨價賣予自己為負責人之華樂士公司,依民法第106 條、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 號判例意旨,被告邱坤懋之行為顯為雙方代理行為而無效,從而被告華樂士公司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被告華樂士公司自當返還其利益。
(三)被告邱坤懋指示其配偶鍾瑞儀取走系爭TPR 系列產品時,鍾瑞儀有製作原證二、三、四單據交予原告,依該等單據為計算,原告實際上銷售可得之金額為3,369,092 元,此乃被告邱坤懋造成原告損害之金額,亦是被告華樂士公司不當得利應返還之金額,金額計算之說明如下:
1、取走系爭TPR系列產品中如附表一(即原證2 )部分:如附表一「大井未稅單價」欄中項次4 、5 、7 、10-17之產品單價,係被告邱坤懋自己經手銷售同規格之產品予其他廠商之單價,其餘則是原告賣予其他廠商之價格。被告邱坤懋係以417,280 元之低價賣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但實際上原告公司銷售可得之金額為760,284 元(詳如附表一「大井未稅單價」、「合計二」欄所載)。
2、取走系爭TPR系列產品中如附表二(即原證3 )部分:被告邱坤懋係以159,853 元之價格低價賣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但實際上原告公司銷售可得之金額為971,288 元(詳如附表二「價目表單價」、「合計二」欄所載)。
3、取走系爭TPR系列產品中如附表三(即原證4 )部分:如附表三「大井單價」欄中項次9 、25之產品單價係被告邱坤懋自己經手銷售同規格之產品予其他廠商之單價,其餘則係價目表上之零件銷售價格。被告邱坤懋係以297,954 元之低價賣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但實際上原告公司銷售可得之金額為1,637,520 元(詳如附表三「大井單價」、「合計二」欄所載)。
(四)綜上所述,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544 條之規定,對被告邱坤懋,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華樂士公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五)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被告雖辯稱有全權處理權限,並無過失或逾越權限云云,但:
⑴依原告公司與被告邱坤懋間之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第8 條有關報價之約定,被告邱坤懋既以成本價而非高於成本價20%之價格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售予實質上由被告邱坤懋所經營之被告華樂士公司,業已違反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被告邱坤懋之行為顯已逾越權限,圖利被告華樂士公司,而損害原告權益。
⑵96年6 月29日當時,被告華樂士公司之負責人即為被告邱坤懋,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公司同意,擅自指示鍾瑞儀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取走,而以進貨價賣予自己為負責人之被告華樂士公司,顯為雙方代理行為無效,已如前述。被告邱坤懋豈可將法律上所禁止之「雙方代理」,擅自解讀為委任契約第8 條之「特殊訂單可專案處理」,因而被告所謂「特殊訂單可專案處理」之辯詞,顯然不可採。
2、有關被告辯稱係履行「作價入股」之協議,而將外購之「TPR 」產品移轉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云云,然:
⑴被告所謂「依照協議」、「作價入股」云云,其協議何在?多少的貨?可估多少的價?華樂士公司之總值有多少?多少的貨可取得被告華樂士公司之多少股份?入股後被告華樂士公司之經營權如何運作?若這些問題都沒有共識亦沒有論及而達成協議,被告豈可僅憑一句「履行協議」,即將原告的產品私自搬走!況且,若被告係「履行協議」而搬走貨品,則應屬於「正常合理」之出貨,搬走時鍾瑞儀為何事先不知會原告?為何搬貨時不會同原告公司人員清點?為何不依正常之作業流程出貨?依證人吳昌明在本案刑事偵查時曾證稱:「我6 月29日上午請半天假,我是到下午才知道他們有搬東西出去,當時還不知道他們搬那些東西,為何要搬,隔天早上我去找華樂士公司邱憲明,我想問他這件事情,他說他們搬的東西是華樂士公司要向大井公司買的,之後我就跟邱清義經理去找鍾瑞儀暸解這件事情,他說是要跟大井公司買這些東西,在6 月30日鍾瑞儀才把手寫的出貨資料交給我,這就是事實的經過」等語,顯然鍾瑞儀事先沒有知會原告公司,亦沒有會同原告公司人員清點,而且不是依正常之作業流程。如果被告係履行「作價入股」之協議,為何只選擇性地搬走其想要的物品?
⑵有關被告辯稱所謂「三階段」之提議事項,是被告邱坤懋於96年3 月6 日提出,並非原告公司。依被告邱坤懋96年6 月22日委請楊承彬律師所發之律師函第2 頁謂「…惟迄今為止,大井公司亦均未實際履行上開條件,由此可證,大井公司並無同意本人提議之意思。」第3 頁又謂「…又大井公司既無繼續磋商本人所提議內容之誠意,則本人亦特以此函撤回本人所提出之任何提議。」被告邱坤懋於6月22日既已函稱「大井公司並無同意其提議」,並又撤回任何提議云云,則被告96年6 月29日憑何搬走原告B倉之貨品?顯見被告於本案辯稱係履行所謂「作價入股」之協議云云,完全虛偽不實。且依上開律師函,可證明被告邱坤懋明知其與原告公司間確實尚未就「TPR 系列」外購產品作價入股一事達成協議,卻又於96年6 月29日指示鍾瑞儀,擅自取走系爭TPR 系列產品,且係以原告進貨之成本價格由鍾瑞儀開立統一發票,而使原告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出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被告邱坤懋之行為已逾越權限,圖利被告華樂士公司,而損害委任人原告之權益。
3、被告辯稱「被告華樂士公司係經由買賣關係購得TPR 系列產品,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云云,然96年6 月29日當時被告華樂士公司之負責人即為被告邱坤懋,被告又以原告經理人之身分指示鍾瑞儀將系爭之TPR 系列產品,以成本價出售給被告華樂士公司,該買賣顯為雙方代理行為而屬無效,民法第106 條、65年台上字第840 號判例均可資參照。故被告華樂士公司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被告華樂士公司自當返還其利益。
4、依被告提出被證一中之96年7 月16日之律師函所示,可知原告就被告搬走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行為,已於96年7 月16日即曾催告被告應於函到7 日內出面洽商和解事宜,惟被告並未置理,是依民法第213 條、第214 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意旨,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損害。另依民法第216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意旨,物品轉售可獲得之利益,當屬民法第216 條所稱之「所失利益」。
5、被告稱「被告邱坤懋可直接向大陸廠商以低價格取得」系爭之TPR 系列產品云云,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第23頁所載「本案被告上開所為確已違背其任務並損害『大井公司』之利益,此究屬事實;而『華樂士公司』已將上開『TPR 系列』外購產品全部出售,獲利約5 %至10%,此情亦據證人鍾瑞儀於檢察官偵訊時陳述在卷。被告能以多少價格向大陸公司購得『TP R系列產品』,對於上開已經發生之事實不生影響,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並無本案犯行。」因而被告取走系爭之TPR 系列產品,是不爭之事實。而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姑不論被告提出被證二資料之真偽,單就被證二資料所示係2005年(即民國94年)之資料,且係「簽約價」,又因中國大陸2008年要承辦奧運之故,而造成各種原物料大漲,是以2005年之時間即與本案之時間點(96年6 月)不符。
6、被告雖否認原證七、十二之出貨單、原證六、九、十一之對照表、原證十價目表之真正,然原證七、十、十二均係被告邱坤懋經手過之出貨單據或其核可之價目表,而為計算列表比對,因而原證六、九、十一之對照表只有實質上證據力之問題,並無形式真正與否之問題。又原證七之出貨單上有被告邱坤懋或被告華樂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瑞儀於其上簽署,可提出正本供比對。另原證十價目表為「CHARLES 」(即證人吳昌明)所作成,而經被告邱坤懋審核批示。
7、系爭TPR 系列產品為工業用供機器設備使用而非家用,因而原告所銷售之客戶為設備廠,客戶每次購買之量均屬零星,並無大批出貨之情形,即無所謂大批出貨價格差異之情形發生。
8、有關被告提出之被證四之照片,實難由照片即可遽然認定照片所示之物品是否與本案有關。況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第23頁所載「本案被告上開所為確已違背其任務並損害『大井公司』之利益,此究屬事實;而『華樂士公司』已將上開『TPR 系列』外購產品全部出售,獲利約5 %至10%,此情亦據證人鍾瑞儀於檢察官偵訊時陳述在卷。」是以被告華樂士公司已將取走之TPR 系列產品全部出售,被告華樂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瑞儀已在本案刑事偵查時即供承在案,故被告華樂士公司既已全部將產品出售,則被證四照片上之物品即與本案無關。
9、就本件原告主張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⑴被告取走之原證二系爭TPR 系列產品成品,為不爭之事實,本案係在計算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被告將成品經拆解後之零件去計算成品價格,即屬無理。又如附表一項次12之TPR2-9F 3*50Hz乃國外規格,價格同項次13) 、項次14之TPR2-130F 現均已改為TPR2-13F型號。至於項次6之TPR16-14F 此型號代表16噸14片葉輪,原告近年來因無銷售紀錄,但可提出TPR16-10F 為類似產品,型號TPR16-10F 為16噸10片葉輪可賣到44,500元,用以佐證16噸14片葉輪之TPR16-14F 為63,000元之價格。
⑵關於如附表二、三所示產品價格,原告同意依96年INVOICE 之價格,及96年6 月29日美金匯率計算。就未能提出96年INVOICE 價格資料之產品,被告雖認94年INVOICE 價格較接近96年進貨價格,應以94年INVOICE 價格為準,但被告擅自取走原證三、原證四TPR 系列產品之零件後,原告仍須予補貨,因而就無96年INVOICE 部分,原告主張以97年之進貨INVOICE 計算之,尚非無據。
⑶另被告於99年11月24日提出之計算表20-23 頁部分,係被告之前提出之被證二、被證三,依被證二資料所示係2005年(即民國94年)之資料,且係「簽約價」(參被證二協議書第2 條),是以被告就此提出之資料,即有不符。
⑷無法提供96年INVOICE單據部分,請法院判斷。
(六)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3,369,0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華樂士公司答辯略以:
(一)被告華樂士公司係經由買賣關係購得系爭TPR 系列產品,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是原告依據民法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華樂士公司須返還所受利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退步言,原告主張被告華樂士公司受有3,369,092 元之利益,惟被告華樂士公司否認之。被告華樂士公司亦否認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七、原證十二之出貨單、原證六、九、十一之對照表、原證十價目表之真正,且上開出貨單、對照表、價目表不足作為被告華樂士公司受有利益之佐證,是依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舉證分配原則,原告應就「華樂士公司受有3,369,092 元之利益」一事負舉證之責。
(三)關於如附表二、三所示產品價格,被告華樂士公司同意依96年INVOICE 之價格,及96年6 月29日美金匯率計算。就卷內無96年INVOICE 價格資料之產品價格,則由法院審酌。
(四)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被告邱坤懋答辯略以:
(一)原告爰引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邱坤懋賠償3,369,092 元云云,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被告邱坤懋於96年6 月29日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出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主張被告邱坤懋侵權行為之時間點為96年6 月29日,至原告於99年1月8 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業已逾民法第19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2 年請求權時效,從而,被告邱坤懋主張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二)原告復以兩造間存有委任契約而請求被告邱坤懋賠償3,369,092 元。但被告邱坤懋並無任何違反委任契約之情事,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析述如下:
1、依據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被告邱坤懋係「全權處理」原告臺中營業所所有人事、行政、業務等相關業務銷售TPR系列產品,且從雙方合作之模式,可以看出,被告邱坤懋幾乎必須自負盈虧,而於96年6 月30日以前,雖然雙方之協定是被告邱坤懋逐漸交接予原告,惟仍未正式終止原來之委任契約,故被告邱坤懋既然係全權處理,自無過失或逾越權限問題。
2、依系爭委任契約,被告邱坤懋平均每月可獲得之業績佣金約100 萬元,扣除人事費用及雜支等成本,約可獲得50萬元,而系爭委任契約之期間尚有5 年6 個月,雙方如未終止契約,則被告邱坤懋尚有3,300 萬元之預期利益,以最保守估計,至少尚有1,650 萬元以上。而於96年2 、3 月間,因原告公司高層有意縮小TPR 業務範圍,與被告邱坤懋看法不同,被告邱坤懋乃主動向原告公司提出本案之「三階段提議事項」,經原告公司高層人員認為可行,雙方乃達成共識,只是未全然形諸文字而已,如今看來,此乃原告之陰謀,被告邱坤懋因未察而上當。
3、被告邱坤懋與原告公司確實有「作價入股」之協定,此有原告公司人員吳昌明之盤點手記中明確載稱「副總指示TPR 系列產品作價入股」,且吳昌明於刑事庭具結作證時,亦明確證稱「係副總黃景豐告訴我的」(指原告公司將作價入股華樂士公司)。
4、根據三階段提議事項及合作備忘錄(原告公司人員黃景豐於刑事庭具結作證承認有收受),原告確係要以TPR 庫存作價入股被告華樂士公司,雖然原告稱細節、金額未談妥云云,惟不論原告是否要入股被告華樂士公司,其確實是要將TPR 系列產品之銷售全部轉移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且被告華樂士公司亦將以成本價格購買原告公司所庫存之TPR 系列產品。從而,縱使就「作價入股」一事是否有正式之協定,容有爭執,惟被告華樂士公司以成本價向原告公司購買TPR 系列產品一事,確為「三階段提議事項」之內容,且係被告邱坤懋放棄原先每月可得之50萬元利益之代價。而被告邱坤懋亦逐步依「三階段提議」之內容履行,將一手辛苦建立之「業務團隊」及客戶轉移予原告公司。
5、另原告片面提出之「終止委任契約協定書」之內容中,許多事項與「三階段提議事項」完全不同,而其中要求被告邱坤懋不得以被告華樂士公司名義進行銷售,並且收回TPR 系列產品之代理權等,對照「三階段提議事項」,不啻係原告公司事後毀約。
6、原告委由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於96年6 月7 日以(96)法美字第61906 號函、96年6 月27日以(96)法美字第68582 號函及96年7 月16日以(96)法美字第75082 號函覆被告邱坤懋時,即已明確表明「…然而邱君於96年3 月6 日通知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等有關終止契約之提議事項。其中包括5 月1 日起邱君退出本公司部門領導,獨立運作華樂士公司,7 月1 日起華樂士公司遷移離開本公司台中營業所所址並終止契約關係等…,是由邱君提議而經本公司同意後執行之結果…。」、「…邱君於96年3 月6日通知本公司董事長之提議事項中,並未要求本公司以書面回覆,且本公司已依邱君之提議事項進行相關階段之事務,此已明顯表示本公司同意邱君之提議…。」、「…本公司與邱坤懋君間之委任契約已合意終止,合意終止契約內容中包括邱君於96年5 月1 日起退出本公司而獨立運作華樂士公司…。」等語,是由上開內容可知,原告公司主觀上已認為三階段提議成立,客觀上亦有履行三階段協定之行為,是原告公司辯稱三階段提議尚未成立,顯不可採。
7、又有關生產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大陸廠商是由被告邱坤懋所引介,被告邱坤懋本來就有能力可以用比上開成本價更便宜之價格直接向大陸廠商購買系爭TPR 系列產品,被告邱坤懋實無需藉「以成本價而非高於成本價20%之價格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售予華樂士公司」之方法來獲取利益。故被告邱坤懋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之行為,在主觀上並無任何背信之故意。
8、依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被告邱坤懋係「全權處理」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所有人事、行政、業務等相關業務銷售TPR 系列產品。而如前所述,依照雙方合作之模式,被告邱坤懋幾乎必須自負盈虧,雖系爭委任契約第8 條有「報價部分約定:台中營業所對外報價需高於工廠成本價20%以上。」之約定,惟實際上,商品之價格有高低起伏,且該條亦有「特殊訂單可專案處理」之約定,即專案處理不受「台中營業所對外報價需高於工廠成本價20%以上」之限制,而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在專案處理時需以書面或口頭告知原告,亦無任何條件限制,是縱使被告邱坤懋將系爭TPR 商品以原始進貨價格出售被告華樂士公司,亦可視為「特殊訂單專案處理」之情形,符合系爭委任契約第8 條規定。
9、綜上所述,被告邱坤懋並無過失或逾越權限情事,被告邱坤懋主觀上係依雙方合作備忘錄及協定作價入股之約定而執行,並無不法之意圖,反而是原告公司見市場有利可圖,於接收邱坤懋訓練之業務團隊後故意毀約,並片面提出終止委任契約協定書,於被告邱坤懋拒絕接受後,又執意提出民、刑事訴訟,企圖逼迫被告邱坤懋接受該不平等之協定。
10、原告主張被告邱坤懋違反委任契約之行為造成原告公司受有3,369,092 元之損失,惟被告邱坤懋否認之,亦否認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七、原證十二之出貨單、原證六、九、十一之對照表、原證十價目表之真正,且上開出貨單、對照表、價目表不足作為原告受有損害之佐證,是依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舉證分配原則,原告應就「被告邱坤懋違反委任契約之行為造成原告受有3,369,092 元之損失」一事負舉證之責等語。
(三)關於如附表二、三所示產品價格,被告邱坤懋同意依96年INVOICE 之價格,及96年6 月29日美金匯率計算。就卷內無96年INVOICE 價格資料之產品價格,原告都是以與請求之貨品相近但單價較高之價格來主張,請法院審酌。
(四)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定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1、原告於92年1 月1 日至96年6 月30日有委任被告邱坤懋為原告臺中營業所之經理人。
2、被告華樂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鍾瑞儀,而鍾瑞儀為被告邱坤懋之配偶。
3、96年6 月29日被告邱坤懋有指示鍾瑞儀,取走原告所有存放在臺中營業所B倉中如原證二、三、四所示『TPR 系列』之成品與零件(即系爭TPR 系列產品),且係以原告進貨之成本價格由鍾瑞儀開立統一發票,而使原告將系爭TPR 系列產品出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
4、被告邱坤懋因前項行為而觸犯背信罪,已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在案。
5、對於原證一委任契約、原證二明細表、原證三出貨單、原證四出貨單、原證五公司登記資料、原證八、原證十二、被證一,均為真正。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1、被告邱坤懋上開不爭執第三項之行為是否違反原證一委任契約之約定?
2、被告華樂士公司因上開不爭執第三項之作為結果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3、若被告邱坤懋違反委任契約,或被告華樂士公司構成不當得利,則本件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同意,逾越權限擅自指示其配偶鍾瑞儀於96年6 月29日取走原告所有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搬運放置在被告華樂士公司自行承租之位在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之倉庫,並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出售予被告邱坤懋所經營之華樂士公司。被告華樂士公司再將所取得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轉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牟利,造成原告損害。被告邱坤懋因上開所為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新臺幣3 萬元確定等語,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卷審閱無訛。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邱坤懋與被告華樂士公司之負責人鍾瑞儀係夫妻,共同經營被告華樂士公司。被告邱坤懋另自92年1 月1 日起,受原告公司委任,擔任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經理,為「大井公司」全權處理該公司臺中營業所之人事、行政、營業等相關業務;被告邱坤懋又自93年6 月起,以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經理之身分,聘用鍾瑞儀協助處理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之出納、會計及開立發票等業務。後至96年3 月間,被告邱坤懋與原告公司協議於96年6 月30日終止上開委任關係,雙方並陸續進行人員移交及搬遷等事宜。而被告邱坤懋明知其與原告公司之間,尚未就原告公司所有之「TP R 系 列」外購產品,是否悉數轉讓予被告華樂士公司獨家在臺灣總代理,以及原告公司究應以何種模式及價格(買賣、作價入股或其他)將該「TPR 系列」外購產品轉讓予被告華樂士公司等事宜,達成協議,雙方並無契約合致;詎被告邱坤懋竟基於為被告華樂士公司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原告公司利益之意圖,未經原告公司同意,即擅自指示不知情之鍾瑞儀,由鍾瑞儀於96年6 月29日日取走原告公司所有存放在臺中營業所B倉中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系爭TPR系列產品,搬運到被告華樂士公司自行承租之位於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之倉庫放置,並由鍾瑞儀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而使原告公司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以成本價格出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被告華樂士公司隨後並將所取得之大部分系爭TPR 系列產品轉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牟利,足生損害於原告公司之利益。嗣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副理即證人吳昌明接獲鍾瑞儀補製作之出貨單後,通報原告公司主管,始獲悉上情。經本院細譯該刑事確定判決中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均核與前開刑事案卷之卷證相符,復查無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情事,被告邱坤懋及華樂士公司於本件民事事件中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關於被告邱坤懋確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背信犯行,應與前開刑事確定判決為相同之認定,被告邱坤懋猶執於前開刑事案件中業經刑事判決詳為駁斥之陳詞,爭執自己並無背信犯行,且與原告間就系爭TPR 系列產品確實存在「作價入股」、「三階段提議事項」之協議,難以採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同意,逾越權限,僅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出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並擅自指示其配偶鍾瑞儀於96年6 月29日取走原告所有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搬運放置在被告華樂士公司之倉庫,再轉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牟利,造成原告損害等語,洵屬有據,堪予採信。
(二)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邱坤懋與原告間之系爭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為92年1 月1 日至96年6 月30日,被告邱坤懋於系爭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內之96年6 月29日,未經原告同意,逾越權限,僅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出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並擅自指示其配偶鍾瑞儀於96年6 月29日取走原告所有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搬運放置在被告華樂士公司之倉庫,再轉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牟利,造成原告損害之事實,既已認定如前,則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被告邱坤懋負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就原告得向被告邱坤懋請求賠償之內容,析述如下:1、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而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2 項、第21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14 條規定請求債務人改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時,並得依同法第213 條第2 項之規定,要求自損害發生時起之利息,同法第214 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於96年7 月16日曾以律師函,催告被告邱坤懋應於收受該函7 日內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惟被告邱坤懋並未置理等情,為被告邱坤懋所不爭執,並有該律師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7-98 頁),參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邱坤懋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並加計遲延利息,即有所據。
2、如附表一部分:
⑴原告主張如附表一「大井未稅單價」欄中項次4 、5 、7、10-17 之產品單價,依被告邱坤懋自己經手銷售同規格之產品予其他廠商之單價,其餘則依原告賣予其他廠商之價格計算等語,業據其提出原證七、八之出貨憑單維護作業(下稱出貨憑單)及原證十九之書證(本院卷第332-337 頁)為證。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雖否認原證七之真正,但原證七之出貨憑單維護作業「主管」欄及「業務」欄,分別有與原證十之VLR(Ⅰ)零件價目表「審核」欄相同之署名;而製作原證十VLR(Ⅰ)零件價目表之證人吳昌明到院係結證稱:該價目表上「審核」欄應是被告邱坤懋之簽名等語(本院卷第184 頁),對此,被告邱坤懋當庭亦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85 頁背面)。基此,原證七之出貨憑單維護作業「主管」欄及「業務」欄上與原證十相同之署名亦係被告邱坤懋所親簽一節,即屬無疑。再者,原證七之出貨憑單維護作業出貨單號BZ000000 000(即本院卷第16頁上方出貨憑單)之「會計」欄上,有與被告華樂士公司負責人鍾瑞儀親簽之原證二及原證八出貨單號BZ000000000 「會計」欄上相同之簽名,則原證七出貨憑單維護作業出貨單號BZ000000000 確係被告華樂士公司負責人鍾瑞儀所製作一節,亦徵明確。從而,原告提出之原證七應屬真正,洵堪認定。
⑵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著有判例可參。而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定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據此規定,凡依外部情事,足認其已有取得利益之可能,因責任原因事實之發生,致不能取得者,即為所失之利益,應由債務人賠償,而不以有取得利益之絕對確實為必要,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89年度台上字第249 號、95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均可參照。查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同意,逾越權限,僅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出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之事實,已審認如前,倘若被告邱坤懋係依與原告間之系爭委任契約約定,依正常售價出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予被告華樂士公司,則原告不僅可回收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成本價格,另可賺取轉售之利潤,再參諸原告關於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買賣原均全權授權被告邱坤懋處理,準此,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之產品價格,應依被告邱坤懋自己經手銷售同規格之產品予其他廠商之單價,若無此等單價則依原告賣予其他廠商之價格計算等語,應認可採。被告邱坤懋辯稱:如附表一「華樂士單價」欄之價格均是進價加計20% 之價格,應以此為準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又為原告所否認,自無足取。
⑶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
①原告主張如附表一項次1 、8 之產品單價為43,000元,雖據其提出原證八之出貨憑單(本院卷第20頁上方)為證,但該出貨憑單之產品編號為「TPRI0814F555」,如附表一項次1 、8 在原證二品名則標示「TPRI0814F1106 」,顯為不同品項之產品,無法憑以計價。茲參酌被告華樂士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品名為「TPR8-140」之單價為35,500元(本院卷第209 頁)、「TPR8-14F」之單價為35,200元(本院卷第217 頁)、「TPR8-14 」之單價為35,000元(本院卷第218 頁),但均未註明詳細品名,無法遽認何者與如附表一項次1 、8 相符,惟足以肯認者為「TPR4-14 」系列之產品單價應在35,000元以上。又因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就如附表一編號1 、8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均逾35,000元,本院認此2 項產品單價均應以35,000元計,較為允當。
②原告主張如附表一項次2-5 、7 、9 、16、17之產品單價應依該表「大井未稅單價」欄所示計算,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證七、八之出貨憑單維護作業為證,應認可採。
③原告主張如附表一項次6 之產品單價,因原告近年來無銷售紀錄,僅能提出類似產品TPR16-10F 之單價44,500元為佐,但二者畢竟係不同品項,難以比照。爰參酌被告華樂士公司提出之「TPR16-140 」統一發票(本院卷第208 頁)單價為60,000元,與原告主張之單價63,000元相差不大,堪認係同一系列之產品,以之作為認定該項產品單價之依憑,尚無不當,故本院認此項產品單價以60,000元計算。
④原告主張如附表一項次10之產品單價為10,500元,雖據其提出出貨憑單為證(本院卷第19頁),但該出貨憑單之產品編號為「TPR0406A226 」,如附表一項次10在原證二品名則標示「TPR0406A116 」,顯為不同品項之產品,無法憑以計價。茲參酌被告華樂士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品名為「TPR4-6A 」之單價為10,500元(本院卷第203 頁),原告主張此項產品之單價以10,500元計,亦非無據,應堪採信。
⑤原告主張如附表一項次11、12、13、15之產品單價應依附表一「大井未稅單價」計,並提出出貨憑單為證(本院卷第334 、335 、337 頁),可知原告主張之金額均較佐憑之出貨憑單上之單價為低,其中項次12亦較被告華樂士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本院卷第222 頁)單價為低,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予採之。
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項次14之產品現均已改為TPR2-13F型號,為被告邱坤懋所不爭執,堪予採信。又原告主張該項產品之單價以11,700元計,雖提出單價分別為11,700元、15,500元之出貨憑單為憑,但二份出貨憑單之產品編號不同,無法確認是否與如附表一項次14之產品之確切產品編號相符,但足以肯認者為「TPR2-13F」系列之產品單價應在11,700元以上。從而,原告主張此項產品單價以11,700元計算,洵屬有據,堪認可採。
⑦綜上所述,原告就如附表一各產品遭被告邱坤懋賤賣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詳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單價」欄所載,合計原告此部分之損害額為733,284 元。
3、如附表二、三部分:關於如附表二、三所示產品價格,因不易舉證,原告、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均同意依96年INVOICE 之價格,及96年6 月29日美金匯率計算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可佐(本院卷第230 、34 0-341頁),本院自應採認。另依原告與被告邱坤懋間之系爭委任契約第8 條第1 項第1款約定:「台中營業所對外報價須高於工廠成本價20% 以上。」依此,原告主張就如附表二、三所示產品單價加計20% 之利潤,以計算損害額,即有所據,應予准許。茲就如附表二、三各項單價及原告損害額析述如下:
⑴如附表二項次1 、7 、9 、11、15-17 、19-21 、23、24、26、28、31-33 、38、56-60 ,及如附表三項次1 、3、7-10、16、20、22-25 、27、29-35 、42、45所示產品「法院認定」欄「96年INVOICE 」之單價,均係各產品於96年之INVOICE 單價,且96年6 月29日美元與新臺幣之匯率1:32.735元,業據原告提出96年INVOICE 及96年6 月29日外幣匯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本院卷第286-288 頁),復為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所不爭執,堪予採信,爰據以計算各該產品之損害額(詳如附表二、三上開各項次之「法院認定」欄所載)。
⑵如附表二項次10、41、42、54、55及如附表三項次11、36之單價,原告原起訴主張之金額雖如各該表「合計二」所示,但於本件審理期間,經兩造合意就如附表二、三之單價依96年INVOICE 計算單價後,原告業已就該等項次之請求金額均更正如「合計一」欄所示,兩造就該等項次之主張既屬相同,本院自應採之。
⑶至於如附表二、三之其餘項次,原告主張依原證十之零件價目表計算單價,另又提出97年INVOICE 之單價供參;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則主張應依如附表二、三「華樂士單價」欄之單價計算,另提出94年12月28日INVOICE之單價供參,且否認原證十之零件價目表之真正。經查,原證十之零件價目表係94年2 月間受僱於被告華樂士公司之證人吳昌明依被告邱坤懋之指示,參考零件取得成本及市場行情價而製作,作為直接出售予客戶或設備廠之參考價格等情,業據證人吳昌明到院結證綦詳(本院卷第183頁背面至第18 4頁),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當庭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本院卷第184 頁背面至第185 頁背面),應認原證十之零件價目表確屬真正。然本院審酌系爭TPR 系列產品遭被告邱坤懋逾越權限,以低價出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之時間點在96年6 月29日,距原證十製作之時間已相隔逾2 年,與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提出之94年12月28日INVOICE 單價之時點,亦相距有1 年半之久,期間物價之波動、市場之變化難謂不大,依原證十及94年12月28日INVOICE 單價作為認定原告之損害額,顯然均非允當。原告另主張因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擅自取走系爭TPR 系列產品,原告仍須補貨,故以97年之進貨INVOICE 計算之等語,則因進貨時點與96年6 月29日較近,且依進貨價格計算,而非以加計利潤後出售予其他客戶之單價認定,對於被告邱坤懋亦較有利,再參以如附表二項次1 、7 、9 、11、15-17 、19-21 、23、24、26、28、31-33 、38、56-60 ,及如附表三項次1 、3 、7-10、16、20、22-25 、27、29-35 、42、45所示產品單價,兩造均合意依96年INVOICE 來計算,本院綜合各情,認原告主張就無法提出96年INVOICE 單價部分,均依97年INVOICE 單價估算損害額,應屬可採。另就此部分各單價之金額,有原告提出之97年INVO ICE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9-270 頁),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就原告此部分主張之97年INVOICE 單價金額復未加以爭執,堪予採信。爰依原告主張之97年INVOICE 單價,就如附表二、三項次中、原告未能提出96年INVOICE 單價之各該產品單價,認定如附表二、三之「法院認定」欄「97年INVOICE 」欄所示。
⑶據上所陳,原告就如附表二、三各產品遭被告邱坤懋賤賣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詳如附表二、三「本院認定」欄所載,合計如附表二、三之損害額分別為192,198 元、362,555 元。
4、綜上所述,原告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系爭TPR 系列產品遭被告邱坤懋以低價出售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之損害額總計為1,288,037 元(733,284 +192,198 +362,555 =1,288,037 )。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被告邱坤懋給付1,288,0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依據,應予駁回。
(三)另:
1、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 條第1 項有明定。逾越代理權範圍,則為無權代理。另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06 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適用,除得本人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外,其雙方代理之行為難謂有效。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雙方代理乃屬效力未定之行為,並非無效,必待本人拒絕同意,方始確定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48 號裁判復可參照。查被告邱坤懋未經原告同意,逾越權限,僅以原告公司進貨之成本價,出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並擅自指示其配偶鍾瑞儀於96年6 月29日取走原告所有之系爭TPR 系列產品,搬運放置在被告華樂士公司之倉庫,再轉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牟利,造成原告損害之事實,已審認如前,可知被告邱坤懋代表原告出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予被告華樂士公司係無權代理之行為。而斯時,被告邱坤懋係被告華樂士公司負責人一節,又為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均不否認,是以被告邱坤懋就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買賣行為,顯為雙方代理行為,且原告事後得知後,拒絕承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與被告華樂士公司就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買賣契約,因被告邱坤懋之雙方代理不為原告所承認而無效。
2、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再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79 條前段、第181 條、第18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依民法第181 條但書之規定,固應償還其價額,惟受領人因將原物出賣而不能返還者,其所受之利益既僅為賣得之價金,即應以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之價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0號判例可資參照。依上所述,被告華樂士公司向原告購買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買賣契約既然無效,則被告華樂士公司取得系爭TPR 系列產品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且因轉售予不特定人而無法返還,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華樂士公司返還所受利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兩造均未能就被告華樂士公司轉售系爭TPR 系列產品之價金舉證證明之,本院審酌前述關於計算原告損害額(即如附表一、二、三)之說明,再衡以被告華樂士公司係買受方,為求利潤,一般均會加價轉售,故認被告華樂士公司轉售之價額至少在1,288,037 元以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華樂士公司返還應返還1,288,0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依據,應予駁回。
(四)又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係各本於其所違背之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之原因,而對原告各負全部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從而,本件原告主張:⑴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邱坤懋給付1,288,0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華樂士公司給付1,288,0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上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自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作為向被告邱坤懋為本件請求之依據,惟其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而為判決,上開民法第544 條之法律關係既經准許,則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即無庸再予以論究,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及被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即原證六之對照表)(「華樂士單價」指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主張之單價,「大井未稅單價」指原告起訴主張之單價)┌──┬────────┬──┬─────┬───┬───────┬───┬────┬─────┐│項次│產品名稱 │數量│華樂士單價│合計一│大井未稅單價 │合計二│法院認定│合計三 ││ │ │ │ │ │ │ │單 價│ │├──┼────────┼──┼─────┼───┼───────┼───┼────┼─────┤│1 │TPRI 8-14F │ 1│ 28000│ 28000│ 43000 │ 43000│ 35000 │ 35000 │├──┼────────┼──┼─────┼───┼───────┼───┼────┼─────┤│2 │TPR 2-6A │ 15│ 4900│ 73500│ 11834 │177510│ 11834 │177510 │├──┼────────┼──┼─────┼───┼───────┼───┼────┼─────┤│3 │TPRI 4-12F │ 2│ 10060│ 20120│ 18000 │ 36000│ 18000 │ 36000 │├──┼────────┼──┼─────┼───┼───────┼───┼────┼─────┤│4 │TPRI 4-10F │ 2│ 9600│ 19200│ 18240 │ 36480│ 18240 │ 36480 │├──┼────────┼──┼─────┼───┼───────┼───┼────┼─────┤│5 │TPR 2-11A │ 2│ 6700│ 13400│ 11000 │ 22000│ 11000 │ 22000 │├──┼────────┼──┼─────┼───┼───────┼───┼────┼─────┤│6 │TPR 16-140(原證│ 1│ 27340│ 27340│ 63000 │ 63000│ 60000 │ 60000 ││ │六誤為TPR 16-14F│ │ │ │ │ │ │ ││ │) │ │ │ │ │ │ │ │├──┼────────┼──┼─────┼───┼───────┼───┼────┼─────┤│7 │TPR 2-11A │ 1│ 6700│ 6700│ 11000 │ 11000│ 11000 │ 11000 │├──┼────────┼──┼─────┼───┼───────┼───┼────┼─────┤│8 │TPRI 8-140F (原│ 2│ 28000│ 56000│ 43000 │ 86000│ 35000 │ 70000 ││ │證六誤為TPRI │ │ │ │ │ │ │ ││ │8-14F) │ │ │ │ │ │ │ │├──┼────────┼──┼─────┼───┼───────┼───┼────┼─────┤│9 │TPR 2-6A │ 1│ 4900│ 4900│ 11834 │ 11834│ 11834 │ 11834 │├──┼────────┼──┼─────┼───┼───────┼───┼────┼─────┤│10 │TPR 4-6A │ 1│ 6000│ 6000│ 10500 │ 10500│ 10500 │ 10500 │├──┼────────┼──┼─────┼───┼───────┼───┼────┼─────┤│11 │TPR 2-11F │ 2│ 6700│ 13400│ 11000 │ 22000│ 11000 │ 22000 │├──┼────────┼──┼─────┼───┼───────┼───┼────┼─────┤│12 │TPR 2-9F 3*50HZ │ 2│ 4860│ 9720│ 10000 │ 20000│ 10000 │ 20000 │├──┼────────┼──┼─────┼───┼───────┼───┼────┼─────┤│13 │TPR 2-9F │ 3│ 6300│ 18900│ 10000 │ 30000│ 10000 │ 30000 │├──┼────────┼──┼─────┼───┼───────┼───┼────┼─────┤│14 │TPR 2-130F │ 2│ 7400│ 14800│ 11700 │ 23400│ 11700 │ 23400 │├──┼────────┼──┼─────┼───┼───────┼───┼────┼─────┤│15 │TPR 2-9F │ 7│ 6300│ 44100│ 10000 │ 70000│ 10000 │ 70000 │├──┼────────┼──┼─────┼───┼───────┼───┼────┼─────┤│16 │TPR 16-6F │ 2│ 22740│ 45480│ 33780 │ 67560│ 33780 │ 67560 │├──┼────────┼──┼─────┼───┼───────┼───┼────┼─────┤│17 │TPRI 4-16F │ 1│ 15720│ 15720│ 30000 │ 30000│ 30000 │ 30000 │├──┴────────┼──┴─────┼───┼───────┼───┼────┼─────┤│ │總計一(未稅) │417280│總計二(未稅)│760284│ 總計三 │733284 │└───────────┴────────┴───┴───────┴───┴────┴─────┘附表二:(「華樂士單價」為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主張之單價;「價目表單價」為原告原起訴主張之單價)
附表三:(「華樂士單價」為被告邱坤懋、被告華樂士公司主張之單價;「大井單價」為原告原起訴主張之單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項│料 號│ 產品名稱 │數量│華樂士│合計一 │價目表 │合計二 │ 法 院 認 定 │ │ │ │ │ │ │ │ │ │ │ │次│ │ │ │單 價│ │單 價 │ ├──────┬──────┬──────┬────┬────┤ │ │ │ │ │ │ │ │ │96年INVOICE │97 年INVOICE│96.6.29 │×20% │合計三 │ │ │ │ │ │ │ │ │ │(美元) │(美元) │新臺幣對美元│利潤 │ │ │ │ │ │ │ │ │ │ │ │ │匯率 │( 元以下│ │ │ │ │ │ │ │ │ │ │ │ │( ×32.735) │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元以下四捨│) │ │ │ │ │ │ │ │ │ │ │ │ │五入) │ │ │ ├─┼─────┼─────────────────┼──┼───┼────┼────┼────┼──────┼──────┼──────┼────┼────┤ │1 │0000000000│TBN泵頭-0.75~1.1kW │ 5│640.00│ 3200.00│6000 │30000 │15.46 │ │506 │607 │3035 │ ├─┼─────┼─────────────────┼──┼───┼────┼────┼────┼──────┼──────┼──────┼────┼────┤ │2 │0000000000│TBN泵頭-1.5~2.2kW │ 26│640.00│16640.00│6000 │156000 │ │28.398 │930 │1116 │29016 │ ├─┼─────┼─────────────────┼──┼───┼────┼────┼────┼──────┼──────┼──────┼────┼────┤ │3 │0000000000│TBN泵頭-3.0~4.0kW │ 12│700.00│ 8400.00│6000 │72000 │ │30.113 │986 │1183 │14196 │ ├─┼─────┼─────────────────┼──┼───┼────┼────┼────┼──────┼──────┼──────┼────┼────┤ │4 │0000000000│TBN2導流室(H=18mm) │ 34│ 80.00│ 2720.00│500 │17000 │ │3.431 │112 │134 │4556 │ ├─┼─────┼─────────────────┼──┼───┼────┼────┼────┼──────┼──────┼──────┼────┼────┤ │5 │0000000000│TBN4導流室(H=27mm) │ 116│104.00│12064.00│500 │58000 │ │4.479 │147 │176 │20416 │ ├─┼─────┼─────────────────┼──┼───┼────┼────┼────┼──────┼──────┼──────┼────┼────┤ │6 │00204a1113│TBN2軸承導流室 │ 9│132.00│ 1188.00│800 │7200 │ │5.662 │185 │222 │1998 │ ├─┼─────┼─────────────────┼──┼───┼────┼────┼────┼──────┼──────┼──────┼────┼────┤ │7 │00404a1113│TBN4軸承導流室 │ 56│156.00│ 8736.00│800 │44800 │3.730 │ │122 │146 │8176 │ ├─┼─────┼─────────────────┼──┼───┼────┼────┼────┼──────┼──────┼──────┼────┼────┤ │8 │00205a1113│TBN2吸入導流室 │ 7│ 56.00│ 392.00│300 │2100 │ │2.382 │78 │94 │658 │ ├─┼─────┼─────────────────┼──┼───┼────┼────┼────┼──────┼──────┼──────┼────┼────┤ │9 │00405a1113│TBN4吸入導流室 │ 28│ 88.00│ 2464.00│300 │8400 │2.130 │ │70 │84 │2352 │ ├─┼─────┼─────────────────┼──┼───┼────┼────┼────┼──────┼──────┼──────┼────┼────┤ │10│ │鑄鐵底座(牙口式) │ 15│700.00│10500.00│5000 │75000 │ │ │0 │700 │10500 │ ├─┼─────┼─────────────────┼──┼───┼────┼────┼────┼──────┼──────┼──────┼────┼────┤ │11│0000000000│TBN底座(法蘭式) │ 15│680.00│10200.00│8000 │120000 │16.530 │ │541 │649 │9735 │ ├─┼─────┼─────────────────┼──┼───┼────┼────┼────┼──────┼──────┼──────┼────┼────┤ │12│0000000000│TBN底座(快接式) │ 10│464.00│ 4640.00│8000 │80000 │ │20.965 │686 │823 │8230 │ ├─┼─────┼─────────────────┼──┼───┼────┼────┼────┼──────┼──────┼──────┼────┼────┤ │13│0000000000│聯軸器保護蓋-0.37~1.1kW │ 10│ 11.00│ 110.00│15 │150 │ │0.476 │16 │19 │190 │ ├─┼─────┼─────────────────┼──┼───┼────┼────┼────┼──────┼──────┼──────┼────┼────┤ │14│0000000000│聯軸器保護蓋-1.5~4.0kW │ 65│ 13.00│ 845.00│18 │1170 │ │0.553 │18 │22 │1430 │ ├─┼─────┼─────────────────┼──┼───┼────┼────┼────┼──────┼──────┼──────┼────┼────┤ │15│0000000000│聯軸器-0.75~1.1kW │ 5│100.00│ 500.00│600 │3000 │2.350 │ │77 │92 │460 │ ├─┼─────┼─────────────────┼──┼───┼────┼────┼────┼──────┼──────┼──────┼────┼────┤ │16│0000000000│聯軸器-1.5~2.2kW │ 26│124.00│ 3224.00│600 │15600 │2.990 │ │98 │118 │3068 │ ├─┼─────┼─────────────────┼──┼───┼────┼────┼────┼──────┼──────┼──────┼────┼────┤ │17│0000000000│聯軸器-3.0~4.0kW │ 2│120.00│ 240.00│600 │1200 │2.880 │ │94 │113 │226 │ ├─┼─────┼─────────────────┼──┼───┼────┼────┼────┼──────┼──────┼──────┼────┼────┤ │18│0000000000│聯軸器-5.5kW~7.5kW │ 10│154.00│1540.00 │600 │6000 │ │6.671 │218 │262 │2620 │ ├─┼─────┼─────────────────┼──┼───┼────┼────┼────┼──────┼──────┼──────┼────┼────┤ │19│0000000000│排氣螺絲 │ 40│ 84.00│3360.00 │ │ │2.030 │ │66 │79 │3160 │ ├─┼─────┼─────────────────┼──┼───┼────┤200 │8000 ├──────┼──────┼──────┼────┼────┤ │20│000000000V│排氣螺絲O型環(Viton) │ 40│ 6.00│ 240.00│ │ │0.130 │ │4 │5 │200 │ ├─┼─────┼─────────────────┼──┼───┼────┼────┼────┼──────┼──────┼──────┼────┼────┤ │21│0000000000│排水螺絲 │ 40│100.00│ 4000.00│ │ │2.350 │ │77 │92 │3680 │ ├─┼─────┼─────────────────┼──┼───┼────┤500 │20000 ├──────┼──────┼──────┼────┼────┤ │22│000000000V│排氣螺絲O型環(Viton) │ 40│ 6.00│ 240.00│ │ │ │0.238 │8 │10 │400 │ ├─┼─────┼─────────────────┼──┼───┼────┼────┼────┼──────┼──────┼──────┼────┼────┤ │23│000000000Z│墊片(筒身) │ 100│ 20.00│ 2000.00│100 │10000 │0.480 │ │16 │19 │1900 │ ├─┼─────┼─────────────────┼──┼───┼────┼────┼────┼──────┼──────┼──────┼────┼────┤ │24│00247a907U│水潤滑軸承(H=9.7mm) │ 55│ 84.00│ 4620.00│800 │44000 │2.030 │ │66 │79 │4345 │ ├─┼─────┼─────────────────┼──┼───┼────┼────┼────┼──────┼──────┼──────┼────┼────┤ │25│0000000000│TBN2葉輪 │ 50│ 42.00│ 2100.00│300 │15000 │ │1.811 │59 │71 │3550 │ ├─┼─────┼─────────────────┼──┼───┼────┼────┼────┼──────┼──────┼──────┼────┼────┤ │26│0000000000│TBN4葉輪 │ 200│ 60.00│12000.00│300 │60000 │1.360 │ │45 │54 │10800 │ ├─┼─────┼─────────────────┼──┼───┼────┼────┼────┼──────┼──────┼──────┼────┼────┤ │27│00250a1303│TBN2頂導流室 │ 7│ 80.00│ 560.00│300 │2100 │ │3.431 │112 │134 │938 │ ├─┼─────┼─────────────────┼──┼───┼────┼────┼────┼──────┼──────┼──────┼────┼────┤ │28│00450a1303│TBN4頂導流室 │ 38│100.00│ 3800.00│300 │11400 │2.400 │ │79 │95 │3610 │ ├─┼─────┼─────────────────┼──┼───┼────┼────┼────┼──────┼──────┼──────┼────┼────┤ │29│0000000000│底座板(TBN法蘭式底座用) │ 15│242.00│ 3630.00│(11) │0 │ │10.482 │343 │412 │6180 │ ├─┼─────┼─────────────────┼──┼───┼────┼────┼────┼──────┼──────┼──────┼────┼────┤ │30│0000000000│底座板(TBN快接式底座用) │ 10│216.00│ 2160.00│(12) │0 │ │9.339 │306 │367 │3670 │ ├─┼─────┼─────────────────┼──┼───┼────┼────┼────┼──────┼──────┼──────┼────┼────┤ │31│0000000000│波浪墊圈 │ 50│ 40.00│ 2000.00│150 │7500 │0.940 │ │31 │37 │1850 │ ├─┼─────┼─────────────────┼──┼───┼────┼────┼────┼──────┼──────┼──────┼────┼────┤ │32│0000000000│軸封驅動軸套 │ 50│ 7.00│ 350.00│100 │5000 │0.160 │ │5 │6 │300 │ ├─┼─────┼─────────────────┼──┼───┼────┼────┼────┼──────┼──────┼──────┼────┼────┤ │33│0000000000│泵軸扣環 │ 50│ 3.00│ 150.00│5 │250 │0.050 │ │2 │2 │100 │ ├─┼─────┼─────────────────┼──┼───┼────┼────┼────┼──────┼──────┼──────┼────┼────┤ │34│0000000000│TBN2軸套(葉輪H=17.5mm) │ 35│ 8.00│ 280.00│100 │3500 │ │0.343 │11 │13 │455 │ ├─┼─────┼─────────────────┼──┼───┼────┼────┼────┼──────┼──────┼──────┼────┼────┤ │35│0000000000│TBN4軸套(葉輪H=26mm) │ 116│ 11.00│ 1276.00│100 │11600 │ │0.438 │14 │17 │1972 │ ├─┼─────┼─────────────────┼──┼───┼────┼────┼────┼──────┼──────┼──────┼────┼────┤ │36│000000000 │TBN2軸套(水潤滑軸承H=7.8mm) │ 9│ 16.00│ 144.00│100 │900 │ │0.667 │22 │26 │234 │ ├─┼─────┼─────────────────┼──┼───┼────┼────┼────┼──────┼──────┼──────┼────┼────┤ │37│00464a1643│TBN4軸套(水潤滑軸承H=16.3mm) │ 46│ 20.00│ 920.00│100 │4600 │ │0.858 │28 │34 │1564 │ ├─┼─────┼─────────────────┼──┼───┼────┼────┼────┼──────┼──────┼──────┼────┼────┤ │38│00264c1033│TBN2軸套(防鬆螺帽H=10.5mm) │ 7│ 25.00│ 175.00│100 │700 │0.590 │ │19 │23 │161 │ ├─┼─────┼─────────────────┼──┼───┼────┼────┼────┼──────┼──────┼──────┼────┼────┤ │39│0000000000│TBN4軸套(防鬆螺帽H=17.5mm) │ 38│ 8.00│ 304.00│100 │3800 │ │0.343 │11 │13 │494 │ ├─┼─────┼─────────────────┼──┼───┼────┼────┼────┼──────┼──────┼──────┼────┼────┤ │40│0000000000│防鬆螺帽 │ 45│ 5.00│ 225.00│7 │315 │ │0.179 │6 │7 │315 │ ├─┼─────┼─────────────────┼──┼───┼────┼────┼────┼──────┼──────┼──────┼────┼────┤ │41│ │橢圓法蘭1" │ 20│200.00│ 4000.00│100 │2000 │ │ │ │200 │4000 │ ├─┼─────┼─────────────────┼──┼───┼────┼────┼────┼──────┼──────┼──────┼────┼────┤ │42│ │橢圓法蘭1 1/4" │ 10│200.00│ 2000.00│100 │1000 │ │ │ │200 │2000 │ ├─┼─────┼─────────────────┼──┼───┼────┼────┼────┼──────┼──────┼──────┼────┼────┤ │43│0000000000│緊扣環(法蘭式底座用) │ 30│ 10.00│ 300.00│15 │450 │ │0.381 │12 │14 │420 │ ├─┼─────┼─────────────────┼──┼───┼────┼────┼────┼──────┼──────┼──────┼────┼────┤ │44│0000000000│螺桿(2-9;4-6),TBN法蘭式底座用 │ 20│ 15.00│ 300.00│21 │420 │ │0.562 │18 │22 │440 │ ├─┼─────┼─────────────────┼──┼───┼────┼────┼────┼──────┼──────┼──────┼────┼────┤ │45│0000000000│螺桿(2-11),TBN法蘭式底座用 │ 4│ 15.00│ 60.00│21 │84 │ │0.592 │19 │23 │92 │ ├─┼─────┼─────────────────┼──┼───┼────┼────┼────┼──────┼──────┼──────┼────┼────┤ │46│0000000000│螺桿(2-15;4-10),TBN法蘭式底座用│ 8│ 20.00│ 160.00│21 │168 │ │0.781 │26 │31 │248 │ ├─┼─────┼─────────────────┼──┼───┼────┼────┼────┼──────┼──────┼──────┼────┼────┤ │47│0000000000│螺桿(4-8),TBN法蘭式底座用 │ 16│ 20.00│ 320.00│21 │336 │ │0.724 │24 │29 │464 │ ├─┼─────┼─────────────────┼──┼───┼────┼────┼────┼──────┼──────┼──────┼────┼────┤ │48│0000000000│螺桿(2-9;4-6),鑄鐵式底座用 │ 20│ 15.00│ 300.00│21 │420 │ │0.422 │14 │17 │340 │ ├─┼─────┼─────────────────┼──┼───┼────┼────┼────┼──────┼──────┼──────┼────┼────┤ │49│0000000000│螺桿(4-8),鑄鐵式底座用 │ 32│ 18.00│ 576.00│21 │672 │ │0.479 │16 │19 │608 │ ├─┼─────┼─────────────────┼──┼───┼────┼────┼────┼──────┼──────┼──────┼────┼────┤ │50│0000000000│螺桿(2-6;4-4),TBN快接式底座用 │ 5│ 12.00│ 60.00│15 │75 │ │0.431 │14 │17 │85 │ ├─┼─────┼─────────────────┼──┼───┼────┼────┼────┼──────┼──────┼──────┼────┼────┤ │51│0000000000│螺桿(2-9;4-6),TBN快接式底座用 │ 15│ 15.00│ 225.00│18 │270 │ │0.543 │18 │22 │330 │ ├─┼─────┼─────────────────┼──┼───┼────┼────┼────┼──────┼──────┼──────┼────┼────┤ │52│0000000000│螺桿(2-11),TBN快接式底座用 │ 1│ 15.00│ 15.00│18 │18 │ │0.575 │19 │23 │23 │ ├─┼─────┼─────────────────┼──┼───┼────┼────┼────┼──────┼──────┼──────┼────┼────┤ │53│0000000000│螺桿(2-15;4-10),TBN快接式底座用│ 2│ 20.00│ 40.00│23 │46 │ │0.718 │24 │29 │58 │ ├─┼─────┼─────────────────┼──┼───┼────┼────┼────┼──────┼──────┼──────┼────┼────┤ │54│0000000000│螺桿(4-8),TBN快接式底座用 │ 12│170.00│ 2040.00│22 │264 │ │ │0 │170 │2040 │ ├─┼─────┼─────────────────┼──┼───┼────┼────┼────┼──────┼──────┼──────┼────┼────┤ │55│0000000000│螺桿(4-16),TBN快接式底座用 │ 10│300.00│ 3000.00│38 │380 │ │ │0 │300 │3000 │ ├─┼─────┼─────────────────┼──┼───┼────┼────┼────┼──────┼──────┼──────┼────┼────┤ │56│0000000000│泵軸(2-9;4-6) │ 15│240.00│ 3600.00│1200 │18000 │3.410 │ │112 │134 │2010 │ ├─┼─────┼─────────────────┼──┼───┼────┼────┼────┼──────┼──────┼──────┼────┼────┤ │57│0000000000│泵軸(2-11) │ 1│280.00│ 280.00│2000 │2000 │3.890 │ │127 │152 │152 │ ├─┼─────┼─────────────────┼──┼───┼────┼────┼────┼──────┼──────┼──────┼────┼────┤ │58│0000000000│泵軸(2-15;4-10) │ 2│370.00│ 740.00│2000 │4000 │4.960 │ │162 │194 │388 │ ├─┼─────┼─────────────────┼──┼───┼────┼────┼────┼──────┼──────┼──────┼────┼────┤ │59│0000000000│泵軸(4-8) │ 12│300.00│3600.00 │1200 │14400 │4.050 │ │133 │160 │1920 │ ├─┼─────┼─────────────────┼──┼───┼────┼────┼────┼──────┼──────┼──────┼────┼────┤ │60│0000000000│泵軸(4-16) │ 10│610.00│6100.00 │2000 │20000 │7.250 │ │237 │284 │2840 │ ├─┼─────┼─────────────────┼──┼───┼────┼────┼────┼──────┼──────┼──────┼────┼────┤ │ │ │ │ │總計一│159853 │總計二 │971288 │ │ │ │總計三 │192198 │ └─┴─────┴─────────────────┴──┴───┴────┴────┴────┴──────┴──────┴──────┴────┴────┘ ┌─┬─────┬─────────────────┬──┬────┬─────┬─────┬─────┬─────────────────────────┐ │項│零件編號 │ 零件名稱 │數量│華樂士 │合計一 │大井單價 │合計二 │ 法院認定單價 │ │次│ │ │ │單 價 │ │ │ ├────┬────┬──────┬───┬────┤ │ │ │ │ │ │ │ │ │96年 │97 │96.6.2新臺幣│×20% │合計三 │ │ │ │ │ │ │ │ │ │INVOICE │INVOICE │對美元匯率 │利潤 │ │ │ │ │ │ │ │ │ │ │(美元)│(美元)│( ×32.735) │( 元以│ │ │ │ │ │ │ │ │ │ │ │ │( 元以下四捨│下四捨│ │ │ │ │ │ │ │ │ │ │ │ │五入) │五入) │ │ ├─┼─────┼─────────────────┼──┼────┼─────┼─────┼─────┼────┼────┼──────┼───┼────┤ │1 │0000000000│馬達轉接法蘭-5.5~7.5kW │ 32│ 50.00│ 1600.00│450 │14400 │9.060 │ │297 │356 │11392 │ ├─┼─────┼─────────────────┼──┼────┼─────┼─────┼─────┼────┼────┼──────┼───┼────┤ │2 │0000000000│TB泵頭-3.0~4.0kW │ 5│ 750.00│ 3750.00│4500 │22500 │ │32.4 │1061 │1273 │6365 │ ├─┼─────┼─────────────────┼──┼────┼─────┼─────┼─────┼────┼────┼──────┼───┼────┤ │3 │0000000000│TB轉接泵頭-4kW-B5 │ 12│ 1232.00│ 14784.00│4500 │54000 │29.850 │ │977 │1172 │14064 │ ├─┼─────┼─────────────────┼──┼────┼─────┼─────┼─────┼────┼────┼──────┼───┼────┤ │4 │0000000000│TBN轉接泵頭-4kW-B5 │ 20│ 1300.00│ 26000.00│9000 │180000 │ │52.944 │1733 │2080 │41600 │ ├─┼─────┼─────────────────┼──┼────┼─────┼─────┼─────┼────┼────┼──────┼───┼────┤ │5 │0000000000│頂導流室(8/16共用) │ 37│ 154.00│ 5698.00│600 │22200 │ │6.671 │218 │262 │9694 │ ├─┼─────┼─────────────────┼──┼────┼─────┼─────┼─────┼────┼────┼──────┼───┼────┤ │6 │00803a1453│TB8無頸環導流室 │ 37│ 132.00│ 4884.00│600 │22200 │ │5.718 │187 │224 │8288 │ ├─┼─────┼─────────────────┼──┼────┼─────┼─────┼─────┼────┼────┼──────┼───┼────┤ │7 │0000000000│TB8導流室(H=30mm) │ 338│ 145.00│ 49010.00│600 │202800 │3.520 │ │115 │138 │46644 │ ├─┼─────┼─────────────────┼──┼────┼─────┼─────┼─────┼────┼────┼──────┼───┼────┤ │8 │00804a1453│TB8軸承導流室 │ 101│ 290.00│ 29290.00│1200 │121200 │6.930 │ │227 │272 │27472 │ ├─┼─────┼─────────────────┼──┼────┼─────┼─────┼─────┼────┼────┼──────┼───┼────┤ │9 │0000000000│TB8吸入導流室 │ 37│ 220.00│ 8140.00 │700 │25900 │5.120 │ │168 │202 │7474 │ ├─┼─────┼─────────────────┼──┼────┼─────┼─────┼─────┼────┼────┼──────┼───┼────┤ │10│0000000000│TB8鑄鐵底座(圓形法蘭式) │ 12│ 1100.00│ 13200.00│7000 │84000 │26.650 │ │872 │1046 │12552 │ ├─┼─────┼─────────────────┼──┼────┼─────┼─────┼─────┼────┼────┼──────┼───┼────┤ │11│ │TB8鑄鐵底座(橢圓法蘭式) │ 5│ 1100.00│ 5500.00│7000 │35000 │ │ │0 │1100 │5500 │ ├─┼─────┼─────────────────┼──┼────┼─────┼─────┼─────┼────┼────┼──────┼───┼────┤ │12│0000000000│TBN8底座(圓形法蘭式) │ 20│ 1020.00│ 20400.00│12000 │240000 │ │50.506 │1653 │1984 │39680 │ ├─┼─────┼─────────────────┼──┼────┼─────┼─────┼─────┼────┼────┼──────┼───┼────┤ │13│00806a0303│固定銷(8/16共用) │ 37│ 3.00│ 111.00│4 │148 │ │0.095 │3 │4 │148 │ ├─┼─────┼─────────────────┼──┼────┼─────┼─────┼─────┼────┼────┼──────┼───┼────┤ │14│0000000000│聯軸器保護蓋-0.75~1.1kW │ 64│ 17.00│ 1088.00│15 │960 │ │0.476 │16 │19 │1216 │ ├─┼─────┼─────────────────┼──┼────┼─────┼─────┼─────┼────┼────┼──────┼───┼────┤ │15│0000000000│聯軸器-3.0~4.0kW │ 5│ 110.00│ 550.00│600 │3000 │ │4.765 │156 │187 │935 │ ├─┼─────┼─────────────────┼──┼────┼─────┼─────┼─────┼────┼────┼──────┼───┼────┤ │16│0000000000│聯軸器-5.5~7.5kW │ 32│ 154.00│ 4928.00│600 │19200 │3.730 │ │122 │146 │4672 │ ├─┼─────┼─────────────────┼──┼────┼─────┼─────┼─────┼────┼────┼──────┼───┼────┤ │17│0000000000│泵頭排氣螺絲(8/16共用) │ 37│ 84.00│ 3108.00│ │ │ │3.621 │119 │143 │5291 │ ├─┼─────┼─────────────────┼──┼────┼─────┤300 │11100 │ ├────┼──────┼───┼────┤ │18│000000000V│排氣螺絲O型環(Viton) │ 37│ 6.00│ 222.00│ │ │ │0.238 │8 │10 │370 │ ├─┼─────┼─────────────────┼──┼────┼─────┼─────┼─────┼────┼────┼──────┼───┼────┤ │19│0000000000│TBN底座排水螺絲(8/16共用) │ 20│ 110.00│ 2200.00│650 │13000 │ │4.765 │156 │187 │3740 │ ├─┼─────┼─────────────────┼──┼────┼─────┼─────┼─────┼────┼────┼──────┼───┼────┤ │20│0000000000│TB底座排水螺絲(8/16共用) │ 17│ 132.00│ 2244.00│650 │11050 │3.200 │ │105 │126 │2142 │ ├─┼─────┼─────────────────┼──┼────┼─────┼─────┼─────┼────┼────┼──────┼───┼────┤ │21│000000000V│排氣螺絲O型環(Viton) │ 37│ 6.00│ 222.00│5 │185 │ │0.238 │8 │10 │370 │ ├─┼─────┼─────────────────┼──┼────┼─────┼─────┼─────┼────┼────┼──────┼───┼────┤ │22│000000000V│排水螺絲O型環(Viton) │ 17│ 5.00│ 85.00│5 │85 │0.090 │ │3 │4 │68 │ ├─┼─────┼─────────────────┼──┼────┼─────┼─────┼─────┼────┼────┼──────┼───┼────┤ │23│000000000Z│墊片(筒身) │ 100│ 33.00│ 3300.00│120 │21000 │0.800 │ │26 │31 │3100 │ ├─┼─────┼─────────────────┼──┼────┼─────┼─────┼─────┼────┼────┼──────┼───┼────┤ │24│00847a014U│水潤滑軸承(H=14mm) │ 101│ 170.00│ 17170.00│1200 │121200 │4.050 │ │133 │160 │16160 │ ├─┼─────┼─────────────────┼──┼────┼─────┼─────┼─────┼────┼────┼──────┼───┼────┤ │25│0000000000│TB8葉輪 │ 440│ 66.00│ 29040.00│400 │176000 │1.600 │ │52 │62 │27280 │ ├─┼─────┼─────────────────┼──┼────┼─────┼─────┼─────┼────┼────┼──────┼───┼────┤ │26│0000000000│TBN8底座板(H=25mm) │ 20│ 300.00│ 6000.00│(12) │0 │ │12.960 │424 │509 │10180 │ ├─┼─────┼─────────────────┼──┼────┼─────┼─────┼─────┼────┼────┼──────┼───┼────┤ │27│0000000000│盤型彈簧墊圈 │ 40│ 110.00│ 4400.00│700 │28000 │2.670 │ │87 │104 │4160 │ ├─┼─────┼─────────────────┼──┼────┼─────┼─────┼─────┼────┼────┼──────┼───┼────┤ │28│0000000000│軸封驅動軸套 │ 37│ 22.00│ 814.00│150 │5550 │ │0.915 │30 │36 │1332 │ ├─┼─────┼─────────────────┼──┼────┼─────┼─────┼─────┼────┼────┼──────┼───┼────┤ │29│0000000000│泵軸扣環 │ 37│ 4.00│ 148.00│7 │259 │0.090 │ │3 │4 │148 │ ├─┼─────┼─────────────────┼──┼────┼─────┼─────┼─────┼────┼────┼──────┼───┼────┤ │30│0000000000│TB8軸套(葉輪,H=29mm) │ 343│ 12.00│ 4116.00│150 │51450 │0.270 │ │9 │11 │3773 │ ├─┼─────┼─────────────────┼──┼────┼─────┼─────┼─────┼────┼────┼──────┼───┼────┤ │31│00864a0103│TB8軸套(水潤滑軸承-上,H=10mm) │ 101│ 7.00│ 707.00│150 │15150 │0.160 │ │5 │6 │606 │ ├─┼─────┼─────────────────┼──┼────┼─────┼─────┼─────┼────┼────┼──────┼───┼────┤ │32│00864c8053│軸套(防鬆螺帽,H=8.5mm,8/16共用)│ 37│ 30.00│ 1110.00│150 │5550 │0.690 │ │23 │28 │1036 │ ├─┼─────┼─────────────────┼──┼────┼─────┼─────┼─────┼────┼────┼──────┼───┼────┤ │33│00864d0503│軸套(水潤軸承-下,H =5mm,8/16共用│ 101│ 5.00│ 505.00│150 │15150 │0.110 │ │4 │5 │505 │ │ │ │) │ │ │ │ │ │ │ │ │ │ │ ├─┼─────┼─────────────────┼──┼────┼─────┼─────┼─────┼────┼────┼──────┼───┼────┤ │34│0000000000│墊圈(防鬆螺帽,8/16共用) │ 37│ 10.00│ 370.00│15 │555 │0.210 │ │7 │8 │296 │ ├─┼─────┼─────────────────┼──┼────┼─────┼─────┼─────┼────┼────┼──────┼───┼────┤ │35│0000000000│防鬆螺帽 │ 37│ 5.00│ 185.00│10 │370 │0.110 │ │4 │5 │185 │ ├─┼─────┼─────────────────┼──┼────┼─────┼─────┼─────┼────┼────┼──────┼───┼────┤ │36│ │橢圓法蘭(TB8底座用) │ 5│ 154.00│ 770.00│150 │750 │ │ │0 │154 │770 │ ├─┼─────┼─────────────────┼──┼────┼─────┼─────┼─────┼────┼────┼──────┼───┼────┤ │37│0000000000│法蘭(TBN8底座用) │ 40│ 154.00│ 6160.00│215 │8600 │ │6.671 │218 │262 │10480 │ ├─┼─────┼─────────────────┼──┼────┼─────┼─────┼─────┼────┼────┼──────┼───┼────┤ │38│0000000000│緊扣環(TBN8底座用) │ 40│ 22.00│ 880.00│30 │1200 │ │0.953 │31 │37 │1480 │ ├─┼─────┼─────────────────┼──┼────┼─────┼─────┼─────┼────┼────┼──────┼───┼────┤ │39│0000000000│螺桿(8-12;16-8),TBN用 │ 20│ 35.00│ 700.00│56 │1120 │ │1.418 │46 │55 │1100 │ ├─┼─────┼─────────────────┼──┼────┼─────┼─────┼─────┼────┼────┼──────┼───┼────┤ │40│0000000000│螺桿(8-14),TBN用 │ 20│ 40.00│ 800.00│56 │1120 │ │1.597 │52 │62 │1240 │ ├─┼─────┼─────────────────┼──┼────┼─────┼─────┼─────┼────┼────┼──────┼───┼────┤ │41│008026B062│螺桿(8-6;16-4),TB用 │ 20│ 22.00│ 440.00│32 │640 │ │0.762 │25 │30 │600 │ ├─┼─────┼─────────────────┼──┼────┼─────┼─────┼─────┼────┼────┼──────┼───┼────┤ │42│008026B122│螺桿(8-12;16-8),TB用 │ 48│ 35.00│ 1680.00│56 │2688 │0.750 │ │25 │30 │1440 │ ├─┼─────┼─────────────────┼──┼────┼─────┼─────┼─────┼────┼────┼──────┼───┼────┤ │43│008026B142│螺桿(8-14),TB用 │ 40│ 40.00│ 1600.00│56 │2240 │ │1.436 │47 │56 │2240 │ ├─┼─────┼─────────────────┼──┼────┼─────┼─────┼─────┼────┼────┼──────┼───┼────┤ │44│0000000000│泵軸(8-6;16-4) │ 5│ 325.00│ 1625.00│1800 │9000 │ │13.913 │455 │546 │2730 │ ├─┼─────┼─────────────────┼──┼────┼─────┼─────┼─────┼────┼────┼──────┼───┼────┤ │45│0000000000│泵軸(8-12;16-8) │ 17│ 510.00│ 8670.00│3000 │51000 │12.260 │ │401 │481 │8177 │ ├─┼─────┼─────────────────┼──┼────┼─────┼─────┼─────┼────┼────┼──────┼───┼────┤ │46│0000000000│泵軸(8-14) │ 15│ 650.00│ 9750.00│3000 │45000 │ │23.511 │770 │924 │13860 │ ├─┼─────┼─────────────────┼──┼────┼─────┼─────┼─────┼────┼────┼──────┼───┼────┤ │ │ │ │ │ 總計一 │297954 │總計二 │0000000 │ │ │ │總計三│3625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