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上訴人
原告
千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7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4,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