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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國精黃文進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深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淘即陳國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程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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