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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告
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建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朱進國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系爭三項工程之估驗請款明細及工程決算書,並就所主張被告發包項目於發包時之市場平均價格之證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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