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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請求被告利維工業社即紀陳淑月等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起訴狀證物繕本三份。 ㈡、請求金額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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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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