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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告
張大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
被告
王陳綉琴
被告
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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