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陳卿和
- 當事人張大德、王陳綉琴、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張大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王陳綉琴 被 告 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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