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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陳卿和

  • 當事人
    張大德王陳綉琴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張大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王陳綉琴 被   告 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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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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