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淇吟即楊麗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茶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