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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4號

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4號

聲請人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相對人
神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9年4月3日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有相對人民國99年股東常會議事錄附卷可佐。茲因甲○○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甲○○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所請於法相符,自應予以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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