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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志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1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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