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志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1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1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1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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