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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被告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貴枝
被告
高宏田
被告
陳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再抗告均遭駁回,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已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239號、最高法院99年度抗字第997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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