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3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前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雄高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士林地院)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高雄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及士林地院以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上開民事裁定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結果,查得聲請人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惟均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另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動產、汽車、投資及其他所得等情,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正本影本1份在卷可稽,堪認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