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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闕銘富許瑞助林育如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前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雄高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士林地院)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高雄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及士林地院以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上開民事裁定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結果,查得聲請人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惟均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另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動產、汽車、投資及其他所得等情,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正本影本1份在卷可稽,堪認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3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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