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吳東宥即吳當雄
- 被告
-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貴枝
- 被告
- 高宏田
- 被告
- 陳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再抗告均遭駁回,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已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239號、最高法院99年度抗字第997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