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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6,03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1,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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