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告
-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向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下稱台電公司)承攬「新竹區營業處98年乙工區配外線工程」,並由兩造另行訂立「配電外線工程施工契約」,由被告負責施作,且由原告委託被告直接向台電公司領料。詎被告竟向台電公司溢領價值約28,472,768元之材料,此部分原告已向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且因台電公司以本件被告溢領之款款,自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中扣除拒不給付,亦經原告對台電公司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現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99年度審建字第15號審理中,因上揭案件與本案有關,為免裁判歧異,請求准予裁定停止訴訟等語。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為原告對於被告侵權行為債權之有無及金額多寡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