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隆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告
-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洪寶琴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楹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99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99年度審建字第15號(嗣後改分為該院100年度建字笫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8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