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告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洪寶琴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楹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99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99年度審建字第15號(嗣後改分為該院100年度建字笫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8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