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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告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洪寶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楹瀅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陳報龍鐽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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