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隆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紀岳良律師
- 被告
-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洪寶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楹瀅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陳報龍鐽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