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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洪堯讚

  • 原告
    吳名芳
  • 被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彥錫兼李連進.林俊輝共同李慧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吳名芳 訴訟 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勇德兼李連進. 被    告 李彥錫兼李連進. 被    告 林俊輝 上四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李慧微(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德(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蘭(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對 被告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辯論意旨二狀及其檢附證據如有不同意見,及如有關於國稅局或保險災害等損失核定等資料,應於庭期五日前具狀提出,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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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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