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 原告
- 吳名芳
- 訴訟代理人
- 江來盛律師
- 被告
-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勇德兼李連進.
- 被告
- 李彥錫兼李連進.
- 被告
- 林俊輝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俊樂律師
- 被告
- 李慧微(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德(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蘭(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對被告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辯論意旨二狀及其檢附證據如有不同意見,及如有關於國稅局或保險災害等損失核定等資料,應於庭期五日前具狀提出,繕本逕寄被告。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