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洪堯讚
- 原告吳名芳
- 被告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彥錫兼李連進.、林俊輝、共同、李慧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吳名芳 訴訟 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勇德兼李連進. 被 告 李彥錫兼李連進. 被 告 林俊輝 上四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李慧微(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德(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蘭(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對 被告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辯論意旨二狀及其檢附證據如有不同意見,及如有關於國稅局或保險災害等損失核定等資料,應於庭期五日前具狀提出,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貴卿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