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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告
吳名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勇德兼李連進.
被告
李彥錫李連進之.
被告
林俊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告
李慧微(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建德(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素蘭(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彥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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