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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訴人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五行及第八行關於第二審裁判費「429,9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20,99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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