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富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仲容
上訴人與凱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6,4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75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訴人與凱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6,4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75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