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委任保證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委任保 證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查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董監事是否均「已解任」?若已解任,則請具狀陳報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送達,否則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即有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項書狀不合程式之起訴不合法情形。二、請具狀陳報被告丁○○、乙○、丙○○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各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明被告乙○是否為外 籍入士?若是,併請提出被告乙○之正確年籍資料及最新入出境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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