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 原告
- 郭海麟
- 原告
- 郭蜀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告
- 陳榮昇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語然律師
- 被告
- 廖雅惠
- 被告
-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雪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21號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榮昇涉有犯罪嫌疑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