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告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告
北澤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馮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部分事項不明應待釐清,爰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年3月27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