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9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9年8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