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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移轉股份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戊○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9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9年8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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