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逢大電業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1,7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4,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