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00號
- 聲請人
- 劉細妹即國順豐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0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國順豐工業社 陳錦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99年9月30日 │6,600元 │AA0000000 │ ││ │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