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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00號

聲請人
劉細妹即國順豐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0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國順豐工業社 陳錦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99年9月30日 │6,600元 │AA0000000 │ ││ │志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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