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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鴻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鴻翊精密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台中工業區│98年8月11日 │34,826元 │AA0000000 │ ││ │司 甲○○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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