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山野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C-0000000~64 │ │24 │2400│每張 ││ │ │ │ │ │ │100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