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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請人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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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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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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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220,900元       │CE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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