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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0號

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50號

抗告人
誼川建設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應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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