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臺中縣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玲、賴宜君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