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預定依職權訊問證人戊○○、丙○○,請被告協同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