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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華育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安民
訴訟代理人
趙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瑪麗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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