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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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趙安民
- 訴訟代理人
- 趙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瑪麗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