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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受罰人
甲○○
相對人
洰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98年8月31日即已就任洰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附卷可稽,惟其遲至同年10月29日始向本院具狀聲報,顯逾前揭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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