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受罰人
- 甲○○
- 相對人
- 洰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98年8月31日即已就任洰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附卷可稽,惟其遲至同年10月29日始向本院具狀聲報,顯逾前揭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