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瑞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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