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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4號

解任清算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瑞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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