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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受罰人
甲○○
相對人
聚勇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99年5月5日即已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1份附卷可稽,惟其遲至99年6月7日始向本院具狀聲報,顯逾前揭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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